檢舉書儘可能記載左列事項: 一、軍品名稱與數量及成分。 二、盜賣、侵占或竊取之經過情形與存置地點。 三、盜賣、侵占、竊取人或收買人之姓名、職業、住址或番號及特徵。 四、所附證據之名稱及數量。 五、檢舉人之真實姓名、職業及住址。 前項檢舉書應密封,並於封銜書明受理機關主官或人員親密啟字樣。但當場提交人贓或以言詞檢舉者,不在此限。
根據防杜軍品盜賣侵占獎勵檢舉辦法第8條,檢舉書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軍品的名稱、數量和成分。 二、盜賣、侵占或竊取的過程和存放地點。 三、盜賣、侵占、竊取者或收買者的姓名、職業、住址或番號以及特徵。 四、附上的證據的名稱和數量。 五、檢舉人的真實姓名、職業和住址。 此外,根據法規,在檢舉書上應該加蓋密封章,並在封銜書上簽字確認接受機關主官或人員的收檢。然而,如果當場提交贓物或以口頭方式進行檢舉,則不需要進行密封和封銜的程序。 這些資訊均以最新公布的防杜軍品盜賣侵占獎勵檢舉辦法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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