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杜軍品盜賣侵占獎勵檢舉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檢舉書儘可能記載左列事項: 一、軍品名稱與數量及成分。 二、盜賣、侵占或竊取之經過情形與存置地點。 三、盜賣、侵占、竊取人或收買人之姓名、職業、住址或番號及特徵。 四、所附證據之名稱及數量。 五、檢舉人之真實姓名、職業及住址。 前項檢舉書應密封,並於封銜書明受理機關主官或人員親密啟字樣。但當場提交人贓或以言詞檢舉者,不在此限。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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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書儘可能記載左列事項: 一、軍品名稱與數量及成分。 二、盜賣、侵占或竊取之經過情形與存置地點。 三、盜賣、侵占、竊取人或收買人之姓名、職業、住址或番號及特徵。 四、所附證據之名稱及數量。 五、檢舉人之真實姓名、職業及住址。 前項檢舉書應密封,並於封銜書明受理機關主官或人員親密啟字樣。但當場提交人贓或以言詞檢舉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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