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杜軍品盜賣侵占獎勵檢舉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不問何人發現有盜賣、侵占、竊取或收買軍品之事實或嫌疑者,均得向左列機關或人員檢舉之: 一、該管軍事最高長官或政戰主管。 二、軍事檢察官。 三、警備總部或所屬機構。 四、憲兵官長、士官。 五、警察官長。 六、其他有調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人員。 前項檢舉得以密告方式為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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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問何人發現有盜賣、侵占、竊取或收買軍品之事實或嫌疑者,均得向左列機關或人員檢舉之: 一、該管軍事最高長官或政戰主管。 二、軍事檢察官。 三、警備總部或所屬機構。 四、憲兵官長、士官。 五、警察官長。 六、其他有調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人員。 前項檢舉得以密告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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