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軍品,包括左列軍中物資: 一、國軍補給品分類表第一至第十類補給品 (補給品分類表如附件一) 。二、設施動產 (在不動產上面裝設之財產物品) 。 三、其他各種軍中財物 (金錢、有價證券、債權憑證等) 。
根據防杜軍品盜賣侵占獎勵檢舉辦法第2條的規定,軍品的定義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國軍補給品分類表第一至第十類補給品:根據補給品分類表(附件一),這些補給品包括了各種軍中的物資,例如軍用武器、彈藥、食品、醫療用品等。 2. 設施動產:指在不動產上面裝設的財產物品,這些可能是各種設施的配備、設備或其他動產物品。 3. 其他各種軍中財物:包括金錢、有價證券、債權憑證等軍中所有財物。 參考資料: - 防杜軍品盜賣侵占獎勵檢舉辦法第2條:https://laws.moj.gov.tw/lawfile/FLAW/FLAW0001146.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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