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部隊、機關、學校、廠庫對所有獲得、儲運、負責保管之軍品、財產,除應分別按照規定實施定期清點外,必要時得會同政戰人員隨時抽查;尤其對前條附件所列第一、三、四、五、六、八、九類之消耗品及專業消耗材料,務必逐日記載,以期帳料相符。 依前項規定負責清點或抽查人員,如發現疑問,應即呈報主官,指派專人負責追查,其情節重大者,即按程序呈報上一級單位處理。但經查核之帳料如無問題,應即予以簽證。
根據防杜軍品盜賣侵占獎勵檢舉辦法第 3 條,各級部隊、機關、學校、廠庫對所有獲得、儲運、負責保管的軍品、財產應按照規定定期清點,並在必要時會同政戰人員隨時進行抽查。特別是對於第一、三、四、五、六、八、九類消耗品及專業消耗材料,務必每日記載帳料,確保相符。 根據以上規定,負責清點或抽查的人員如發現疑問,應即向主官報告,並指派專人負責調查。若情節重大,則應按程序向上級單位報告處理。然而,如果經查核帳料未出現問題,則應立即簽證。 這項法規的目的是防止軍品盜賣侵占,並確保帳物的一致性。透過定期清點和抽查,可以及時發現任何潛在的問題並進行追查。主管人員負有確保帳料正確性的責任,並必須適時報告和處理任何重大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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