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杜軍品盜賣侵占獎勵檢舉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級部隊、機關、學校、廠庫對所有獲得、儲運、負責保管之軍品、財產,除應分別按照規定實施定期清點外,必要時得會同政戰人員隨時抽查;尤其對前條附件所列第一、三、四、五、六、八、九類之消耗品及專業消耗材料,務必逐日記載,以期帳料相符。 依前項規定負責清點或抽查人員,如發現疑問,應即呈報主官,指派專人負責追查,其情節重大者,即按程序呈報上一級單位處理。但經查核之帳料如無問題,應即予以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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