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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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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軍管部、海巡部、憲令部及海軍陸戰隊與空軍地面部隊、由陸 (海、空) 軍補給之軍品,其廢舊及不適用物資。統由陸 (海、空) 軍總司令部接管處理,其廢品產生來源屬於單位本身者,除國防部、軍管部、海巡部、憲令部及中央單位之廢舊及不適用物資,統交由陸軍總司令部接管處理外,其他單位 (如海軍陸戰隊與空軍地面部隊) 則按隸屬 (海、空軍總司令部) 系統依本辦法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第10條規定,對於國防部、軍管部、海巡部、憲令部以及海軍陸戰隊與空軍地面部隊等單位所產生的廢舊及不適用物資,由陸軍總司令部接管處理。如果廢品產生的來源屬於單位本身,除了國防部、軍管部、海巡部、憲令部和中央單位的廢舊及不適用物資由陸軍總司令部處理之外,其他單位(例如海軍陸戰隊與空軍地面部隊)則按照隸屬的海軍或空軍總司令部系統依照該辦法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 -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這是一部由國防部頒布的法規,目的是規範國軍所產生的廢舊及不適用物資的處理方式。該辦法的內容包括了物資來源、處理責任等重要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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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國防部、軍管部、海巡部、憲令部及海軍陸戰隊與空軍地面部隊、由陸 (海、空) 軍補給之軍品,其廢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