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海軍、空軍、聯勤各總司令部,暨所屬各機關、部隊、學校、廠庫(以下簡稱陸軍單位、海軍單位、空軍單位、聯勤單位) 之廢舊及經國防部核准之不適用物資,由各總司令部分別實施處理,上述物資如屬於其他總司令部補給者,應交還原屬總司令部處理之。 各軍種所產生之廢銅彈殼,一律送繳聯勤總司令部集中處理,其他銅鐵質包裝盛具等,由各軍種自行按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規定標售處理。
根據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第11條,陸軍、海軍、空軍、聯勤各總司令部及其所屬單位對於廢舊及經國防部核准的不適用物資應進行處理。具體來說,廢銅彈殼應由各軍種送繳聯勤總司令部集中處理,而其他銅鐵質包裝盛具等則由各軍種自行按照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規定進行標售處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