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負責處理之執行單位編制內無廢品處理官設置者,得指定適當技術軍官,兼負廢品處理官之任務。
根據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第13條,凡負責處理廢品的執行單位編制內沒有廢品處理官的情況下,可以指定適當的技術軍官兼任廢品處理官的職務。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國軍單位在處理廢品的過程中,沒有專門負責處理廢品的官員,根據該條規定,可以選定一名具備適當技術背景的軍官,讓他兼任廢品處理官的職務,負責協助該單位進行廢品處理相關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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