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之廢舊及不適用物資,依令運繳時,運繳單位應填送各軍種所規定之軍品繳庫單若干份,由接收單位加蓋關防簽章後,分行交還運繳單位,作為收帳及申請處理之依據。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第15條規定,在國軍運繳廢舊及不適用物資時,運繳單位應填送軍種所規定的軍品繳庫單,接收單位在加蓋關防簽章後,再分行交還運繳單位,作為收帳及申請處理的依據。 上述規定乃是針對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的處理所訂立的法規,目的是為了確保國軍內部對於廢舊及不適用物資的運繳和處理能夠按照統一的程序進行。 根據參考資料《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該法規的目的在於落實廢舊及不適用物資的合理運用和處理,並提供一個有系統的管理方式,以確保國軍內部資源的有效利用和安全處理。 另外,根據該法規的資料範例,當國軍單位運繳廢舊及不適用物資時,需要填寫軍品繳庫單,並由接收單位加蓋關防簽章後交還運繳單位。這樣的程序可以確保廢舊及不適用物資的收帳和處理都能按照規定進行,以達到資源利用的目的。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