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繳交廢舊及不適用物資,以核准品類之重量或件數為準,繳交時或繳交後發生超出或短少者,依其責任追令更正補繳或賠償。 前項超出或短少,如其責任不在繳交或接收機關,得酌情核准註銷或更正,總值在新台幣十萬元以內者,由所隸總司令部核定後報國防部備查,總值逾新台幣十萬元以上者,報國防部核定。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第16條規定了廢舊及不適用物資的繳交和核准程序,以及對於超出或短少的處理方式。根據該條規定,各單位在繳交廢舊及不適用物資時,應以核准的品類重量或件數為準。如果繳交時或繳交後發生超出或短少的情況,該責任機關應依據其責任追令更正補繳或賠償。然而,如果超出或短少的責任不在於繳交或接收機關,根據情況可以酌情核准註銷或更正。總值在新台幣十萬元以內的情況需要報所隸總司令部核定後報國防部備查,而總值逾新台幣十萬元以上的情況則需要報國防部核定。 參考資料:《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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