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處理執行單位,對於接收之廢舊及不適用物資於接收後,應隨即施行檢查整理分類編號登帳卡繫貼標籤 (如附件一) ,並參照軍種補給手冊規定妥行保管,對於接收之廢品,應即研究其利用價值,適時向上級建議,以使物盡其用,用得其當。
根據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第17條,各處理執行單位在接收廢舊及不適用物資後,應立即進行檢查整理、分類編號、登帳卡繫貼標籤。同時,根據軍種補給手冊的規定妥善保管這些廢舊物資。對於已經接收的廢品,應立即研究其利用價值,並適時向上級建議,以充分利用這些物品,保持物盡其用的原則。 這個法條主要規定了國軍廢舊物資處理的程序和原則。根據這個法條,處理執行單位在接收到廢舊物資後,必須進行檢查整理、分類編號和登帳卡繫貼標籤的工作。這樣可以對這些廢舊物資進行有效的管理和追蹤。同時,根據軍種補給手冊的規定,必須妥善保管這些廢舊物資,確保它們不會造成危害或浪費。 該法條還強調了對已經接收的廢品的利用價值的重視。處理執行單位應該立即研究這些廢品的用途,並及時向上級建議,以充分利用這些物品。這體現了「物盡其用,用得其當」的原則,旨在減少浪費和提高資源的有效利用。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國防部,2013年10月16日公告之《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