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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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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繳交及處理執行單位,對於廢舊及不適用物資之繳庫,及整理所需工具人力,以盡量利用本單位編制之工具人力為原則。 繳交單位無該項運輸工具可資利用時,按軍品托運規定辦理,依托運方法繳庫者,其交接地點由各總司令部酌宜規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第18條,各繳交及處理執行單位在處理廢舊及不適用物資時,應盡量利用本單位編制的工具人力。如果繳交單位沒有可利用的運輸工具,則按照軍品托運規定辦理,並依托運方法進行繳庫,具體的交接地點由各總司令部酌情規定。 參考資料: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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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各繳交及處理執行單位,對於廢舊及不適用物資之繳庫,及整理所需工具人力,以盡量利用本單位編制之工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