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繳交及處理執行單位,對於廢舊及不適用物資之繳庫,及整理所需工具人力,以盡量利用本單位編制之工具人力為原則。 繳交單位無該項運輸工具可資利用時,按軍品托運規定辦理,依托運方法繳庫者,其交接地點由各總司令部酌宜規定之。
根據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第18條,各繳交及處理執行單位在處理廢舊及不適用物資時,應盡量利用本單位編制的工具人力。如果繳交單位沒有可利用的運輸工具,則按照軍品托運規定辦理,並依托運方法進行繳庫,具體的交接地點由各總司令部酌情規定。 參考資料: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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