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處理執行單位所有待處理之廢舊及不適用物資,經申請鑑定預審及核准後再行處理。 前項申請及鑑定每月辦理一次。但必要時,總司令得酌宜增減之。
根據問題中所提到的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第19條,該條規定了以下內容。根據該條規定,各處理執行單位在處理待處理的廢舊及不適用物資之前,必須先進行申請鑑定預審及核准。這表示在物資處理過程中,需要進行專門的申請程序,以確定物資是否符合處理的標準和要求。此外,該法條還明確指出,申請和鑑定程序每個月進行一次,但根據需要,總司令可以根據情況作出增減的調整。至於具體的範例或相關資料,根據問題的內容所提供的資訊有限,無法提供相關的範例或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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