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之申請,由處理執行單位或產生單位,依前條之規定,填送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申請鑑定表 (以下簡稱鑑定表,如附件二之一、二之二) 申請鑑定處理,各總司令部轉報國防部時並應附呈原報鑑定表四份及鑑定統計表一份 (如附件三) ,不適用物資之零附件名稱應以中英文並列。
根據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第 20 條的規定,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的申請,應由處理執行單位或產生單位根據前一條的規定,填寫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申請鑑定表(附件二之一和附件二之二),並提交給各總司令部,轉報國防部。同時,應附上原始的四份鑑定表和一份鑑定統計表(附件三)。不適用物資的零附件名稱應以中英文並列。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具體的參考資料來支持對此條款進一步的詮釋或舉例的需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