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之鑑定,由各總司令部廢舊物資處理業務主管單位,依據申請派遣必要工作技術人員,赴物資儲存地點施行逐項檢查,依物資狀況鑑定適當之處理方法如左: 一、調節。 二、出租。 三、拼修。 四、拆零 (含減值) 利用。 五、議售。 六、標售。 七、標換。 八、讓與 (含贈與) 。 九、銷燬。 前項處理方法,經填註於鑑定表,由參與鑑定工作人員會同簽證後,另附廢舊及不適用物資申請鑑定統計表 (以下簡稱統計表,如附件三) ,除武器部分及其他物資採標換或出租讓與方式處理應由各總司令部報請國防部核定處理外,餘由各總司令部核定處理方法,以原表三份逐項批註隨文發還各總司令部根據核定之處理方法,令原申請之處理執行單位分別依據執行處理。
根據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第21條,進行物資處理之鑑定時,由各總司令部廢舊物資處理業務主管單位依據申請派遣必要工作技術人員,赴物資儲存地點進行逐項檢查,並根據物資狀況進行適當的處理方法。具體的處理方法如下: 1. 調節:調整物資的使用方式或位置。 2. 出租:將物資出租給他人使用。 3. 拼修:將多個同類物資進行拼接修復,使之能夠繼續使用。 4. 拆零 (含減值) 利用:將物資進行拆解、分解或減值後,再將其利用於其他用途。 5. 議售:進行經議價的出售。 6. 標售:進行公開拍賣的方式出售。 7. 標換:進行公開標售後,再以得標物資換取所需物資。 8. 讓與 (含贈與):將物資讓渡給他人,包括贈送。 9. 銷燬:進行物資的毀壞處理。 以上處理方法會填註於鑑定表上,並經參與鑑定工作人員簽證後,附帶廢舊及不適用物資申請鑑定統計表一同發還各總司令部。唯有武器部分及其他物資若採標換或出租讓與方式處理則需報請國防部核定處理,其餘由各總司令部核定處理方法,並要求原申請之處理執行單位根據核定的處理方法進行執行。 參考資料: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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