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舊及不適用物資鑑定每一階層處理時限規定如左: 一、處理執行單位:物質依權責核定為廢品後,填報鑑定表時限為三天,由技勤署核轉呈請總司令部核定時止,時限為四天,共七天。 二、總司令部:接獲鑑定表詳予審查核定令復時止,時限為七天。 三、國防部:接獲鑑定表核定令復時限為八天。 四、三軍調節時間,以二十天為最大期限。 前項由填報鑑定表,至國防部核定時止,總時限為二十二天,由填報鑑定表至總司令部核定時止,總時限為十四天 (不含調節時間) 。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了處理廢舊物資的時限。根據該條法規,廢舊物資的處理執行單位必須在物質被核定為廢品後的三天內填報鑑定表,然後提交給技勤署核轉至總司令部。總司令部需要在收到鑑定表後的四天內進行審查核定。接著,國防部則需要在收到鑑定表後的八天內進行核定。這些時限加總起來,填報鑑定表至國防部核定的總時限為22天。 在填報鑑定表至總司令部核定的過程中,總時限為十四天,不包括調節時間。這意味著在被核定為廢品後的十四天內,廢舊物資的處理流程需要完成。 根據資料中所提及的法規,我們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舉例或相關資料來支持這項法條的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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