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廢舊物資,指逾規定使用年限,或已經喪失繼續使用價值,並已依規定完成除役報廢程序有案之一切廢舊軍用物品屬之。但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認定之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不在此限。
根據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第 3 條的解釋,廢舊物資是指已逾規定使用年限或失去繼續使用價值,並且已按照除役報廢程序完成處理的軍用物品。然而,根據該條的規定,一般廢棄物和事業廢棄物並不包括在內,這些廢棄物已經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認定。 這條規定可以參考的資料是「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本身。該辦法規定了如何處理國軍的廢舊物資。根據這個資料,廢舊物資的定義是指逾規定使用年限或已經失去繼續使用價值,並且已按照除役報廢程序完成處理的軍用物品。然而,一般廢棄物和事業廢棄物並不包括在內,因為它們已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認定為其它類別的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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