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不適用物資,以合於左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屬之。 一、因規格、程式、功能不合當時使用之規範標準,已經呈准報廢處理之不需及不適使用之一切軍用物品。 二、因所需修護能力不足,或修理費用過昂,或器材 (零附件) 不再生產,無法獲得補給或在六個月內確實無法修復利用,已經呈准報廢處理之一切堪修、待修軍用物品。 三、超量及不適用物品。 四、已經呈准核列為閒置或剩餘之軍用物品。
根據国军废旧及不适用物资处理办法第4条,不适用物资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军用物品:由于规格、程式或功能不符合当时的使用规范标准,已经获得批准报废处理,并且不需要或不适合继续使用的。 二、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军用物品:因修复能力不足、修理费用太高、设备(零配件)已不再生产、无法获得补给物资或无法在六个月内确实修复和利用的,已经获得批准报废处理的待修和欲修军用物品。 三、超过数量限制或不适用的物品。 四、已经获得批准列为闲置或剩余的军用物品。 範例:根據《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第4條第一項的規定,如果某種軍用物品的規格、程式或功能不符合當時的使用規範標準,並且已經獲得呈准報廢處理,而且不再需要或不適合繼續使用,則該物品可被視為不適用物品。例如,一批過時的通訊設備因技術落後無法再運用於現代軍事操作中,經過審查核准後被列為不適用物品。 參考資料:《国军废旧及不适用物资处理办法》,国防部军备局网站,http://www.mnd.gov.tw/Publish_Detail.aspx?u=F3CE82750A1CB3DD&file=&m_tstrChk=655D911A94DD9996E420A4BCF26623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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