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所稱之廢舊及不適用物資包括種類如左: 一、飛機及器材。 二、船艦及器材。 三、車輛及器材 (包括一般用及作戰用) 。 四、通信器材。 五、機具及器材。 六、電氣器材。 七、工程設備及建築器材。 八、醫療及衛生器材。 九、理化器材 (包括照測器材) 。 十、被服裝具 (包括陣營具) 。 十一、廢損軍械。 十二、工業原料及成品 (包括液體燃料) 。 十三、各種五金工具。 十四、各類補給品之包裝器材。 十五、電腦器材。 十六、其他有關軍用物資。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了廢舊及不適用物資的種類。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廢舊及不適用物資包括以下種類: 1. 飛機及器材。 2. 船艦及器材。 3. 車輛及器材(包括一般用及作戰用)。 4. 通信器材。 5. 機具及器材。 6. 電氣器材。 7. 工程設備及建築器材。 8. 醫療及衛生器材。 9. 理化器材(包括照測器材)。 10. 被服裝具(包括陣營具)。 11. 廢損軍械。 12. 工業原料及成品(包括液體燃料)。 13. 各種五金工具。 14. 各類補給品之包裝器材。 15. 電腦器材。 16. 其他有關軍用物資。 根據上述法規的規定,這些物資屬於國軍的廢舊及不適用物資,需要依照本辦法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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