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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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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具有爆炸性、毒性、燃燒性、及其他危險性之各種彈藥、化學兵器、生物製劑、及藥劑等,在所含危險性能未全部消失前,由各總司令部另依有關法令規定督導主管技術勤務署、處執行安全處理,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但於處理完畢成為廢品後,仍應納入廢品處理系統,依本辦法之規定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第6條規定,凡具有爆炸性、毒性、燃燒性、及其他危險性之各種彈藥、化學兵器、生物製劑、及藥劑等,在所含危險性能未全部消失前,由各總司令部另依有關法令規定督導主管技術勤務署、處執行安全處理,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但於處理完畢成為廢品後,仍應納入廢品處理系統,依本辦法之規定處理。 根據該法條,凡是具有爆炸性、毒性、燃燒性和其他危險性的彈藥、化學兵器、生物製劑和藥劑,在其危險性能未全部消失之前,應由各總司令部根據有關法令規定,督導主管技術勤務署和處進行安全處理,而不適用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之規定。然而,在處理完成後成為廢品後,仍應納入廢品處理系統,按照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根據我所找到的參考資料,《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是中華民國國防部所頒布的法規,其核心目標是確保軍隊的物資能夠適切處理,以防止造成危險或環境問題。該辦法的第6條特別提到一些具有爆炸性、毒性、燃燒性和其他危險性的物品,並要求這些物品在處理之前需要根據有關法令規定進行安全處理,而不適用本辦法的規定。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確保這些危險物品得到專門的監管和處理,以保障公眾安全和環境保護。在處理完成後,這些物品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納入廢品處理系統進行處理。详询法律专家以获取最新且更准确的信息。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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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第 6 條規定:「凡具有爆炸性、毒性、燃燒性、及其他危險性之各種彈藥、化學兵器、生物製劑、及藥劑等,在所含危險性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