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鑑定需行銷毀之物資,憑核定之處理申請鑑定表執行處理 (大宗需行銷毀之物資,需先呈奉國防部核准) ,執行單位依令執行後,填造銷燬軍品處理執行報告表 (如附件七) 二份,層報所隸總司令部及國防部備案,並應先報審計機關核備後方可執行。 金屬品類物資,非因情形特殊並呈報國防部核准者外,不得銷毀,其程序如附圖八。
根據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第33條規定,對於需要進行行銷毀壞的物資,執行單位應填寫處理申請鑑定表並經核定後進行執行處理。若涉及到大宗需行銷毀壞的物資,則需事先經國防部核准。在執行完相應的處理後,執行單位應填寫銷燬軍品處理執行報告表(附件七)兩份,一份上報所隸總司令部,另一份備案國防部。此外,在執行之前,還應先向審計機關報備核備。對於金屬品類的物資,除非特殊情況並經國防部核准,否則不得進行銷毀。關於相關程序的具體內容,可以參考附圖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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