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准讓與物資,由各總司令部依國防部之核准命令,准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填造讓與物資飭撥交換憑單 (格式同附件四) 分別辦理交接(程序如附圖七) ,並函送國防部後勤參謀次長室。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回答有關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第 32 條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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