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准拼修拆零利用之物資,依左列規定分別執行: 一、拼修工作應指定具有該項工作能力之工廠擔任,拆零工作由原經管之處理執行單位執行。 二、拼修軍品經指定交由其他單位接修者,由經管處理執行單位,准照本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填造廢舊軍品繳庫單 (加蓋繳送拼修戳記) 分別辦理交接,及報國防部備案,接收單位應依所隸總司令部規定限期以內完成拼修工作,並將拼修成果函送國防部後勤參謀次長室。 三、拼修軍品由原經管之處理執行單位自行擔任拼修者,依所隸總司令部之規定,填造廢舊軍品繳庫單 (加蓋拼修成品) 戳記分別辦理交接,並函送國防部後勤參謀次長室。 四、拆零所獲之零配件及金屬原料品,依所屬總司令部之指示分別運交指定接收單位,准照本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填造軍品繳庫單 (加蓋拆取零配件或拆零原料品戳記) 分別辦理交接,並函送國防部後勤參謀次長室。 五、第三、四兩款之拼修成品,及拆獲零配件及金屬原料品,經所隸總司令部核准,由原處理執行單位保管利用者,仍應辦理內部之轉帳手續,並填造廢舊軍品繳庫單二份,層報所隸總司令部,並函送國防部後勤次長室。 六、拼修及拆零物資之殘碎料,應併售賣物資處理之,其程序如附圖五、六。
根據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第31條的規定,針對經核准的拼修拆零利用物資,應按照以下規定進行執行: 一、拼修工作應由具有相應能力的工廠進行,拆零工作則由原來負責處理的單位執行。 二、如果拼修軍品經指定交由其他單位進行修理,則由原來負責進行處理的單位依照本辦法第15條的規定填寫廢舊軍品繳庫單(加蓋繳送拼修戳記)進行交接,并向國防部報備。接收單位應根據所隸屬的總司令部的規定,在限期內完成拼修工作,并將拼修成果函送國防部後勤參謀次長室。 三、如果拼修軍品是由原來負責進行處理的單位自行進行拼修,則依照所隸屬的總司令部的規定填寫廢舊軍品繳庫單(加蓋拼修成品戳記)進行交接,并向國防部報備。 四、拆零所獲得的零配件和金屬原料品,根據所屬的總司令部的指示,分別運送到指定的接收單位,按照本辦法第15條的規定填寫軍品繳庫單(加蓋拆取零配件或拆零原料品戳記)進行交接,并向國防部後勤參謀次長室報備。 五、根據所隸屬的總司令部的核准,拼修成品以及拆零所獲得的零配件和金屬原料品,由原負責處理的單位保管和利用。然而,仍需要辦理內部的轉帳手續,並填寫兩份廢舊軍品繳庫單,向所隸屬的總司令部進行報告,并向國防部後勤次長室報備。 六、拼修和拆零物資的殘碎料應該與物資處理一起出售,具體程序根據相關圖表五和六的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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