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執行單位依照標售預備會議之決議,在當地或外埠較大日報發布標售物資公告,其內容應包括左列各點: 一、分標物資種類名稱、重 (數) 量、底價 (特別詳細說明計價單位) 、押標金額、存放地點及單價或總價決標。 二、投標商應具備之資格。 三、看貨繳款及投標手續與起訖日期時間地點。 前項標售物資公告刊登日數以不少於三天為限。
根據問題描述,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第37條規定了處理執行單位在進行標售物資時應包含的公告內容和刊登日數。該條的具體規定如下: 一、公告內容:公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 分標物資種類名稱:將要標售的物資種類名稱必須在公告中詳細說明。 - 重(數)量:公告中需列出物資的重量或數量。 - 底價:公告中需明確指出每一項物資的底價,並詳細說明計價單位。 - 押標金額:公告中需列明標售物資所需支付的押標金額。 - 存放地點:公告中需指明標售物資的存放地點。 - 單價或總價決標:公告中需說明標售物資將根據單價或總價的決標方式進行。 二、投標商資格:公告中需註明投標商應具備的資格要求,以便投標商確定自己是否符合參與標售的資格。 三、看貨繳款及投標手續與起訖日期時間地點:公告中需詳細說明可以上門查看物資、繳納款項和進行投標手續的時間、地點以及截止日期。 刊登日數:根據該條的規定,公告應在當地或外埠較大的日報發布,且公告應刊登不少於三天。 參考資料: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2018年9月8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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