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標人接獲標售機關正式通知得標之函件後,三日內 (以郵戳為憑) ,先送繳第三十九條規定之原始文件,如經審查合格,即予簽訂合約 (範例如附件十三) ,簽訂之合約,以正本由雙方執存,以副本由處理執行單位,分別送達當地聯勤有關財勤單位稅捐稽征機關,並送所隸司令部監察單位,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及審計部等有關機構並應於每次標售 (換) 簽訂合約後,填送處理情形報告表 (如附件十四) ,層報國防部核備。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第43條規定,當得標人接獲標售機關正式通知得標的函件後,必須在三日內向處理機關提供第39條所規定的原始文件,並經審查合格後,即與處理機關簽訂合約。所簽訂的合約以正本由雙方保存,以副本由處理執行單位分別送交當地聯勤財務單位、稅捐稽徵機關、所屬司令部監察單位、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和審計部等相關機構。此外,每次標售或換貨簽訂合約後,得標人還應填報處理情形報告表,並上報國防部核備。 參考資料: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範例:假設某公司得標了國軍廢舊物資的處理案,接獲正式通知後,該公司在三日內提交相關的原始文件並通過審查。接著,該公司與處理機關簽訂合約,將正本保存並將副本送交相關單位。隨後,該公司每次標售或換貨後,必須填報處理情形報告表並上報國防部進行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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