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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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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標人應於簽約生效之五日內一次繳清價款,辦理原地提貨,提貨期限由雙方協議在合約內規定之,但每標物資標價總值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經得標人請求分期付款提貨者,得分二期或三期繳款提貨,所提物資不得超過已繳價款之值,且以四十天為最大限期,並於合約內規定之。 前項得分期付款提貨之期限,及分期付款之百分比,應事先提經標售會議決定,並於合約內規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第44條,得標人應於簽約生效之五日內一次繳清價款,辦理原地提貨。如果標物資價值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得標人可以請求分期付款提貨,但提貨的物資數量不得超過已繳價款的價值,並且在四十天內提貨。分期付款的期限和百分比應該在標售會議決定後,在合約中予以規定。 根據法條的解讀,得標人在簽約生效後要在五天內全額支付價款並提取物資。如果物資價值超過一百萬元,得標人可以請求分期付款,但提取的物資數量不能超過已支付的價值,且最長期限為四十天。具體的分期付款期限和支付百分比需要在標售會議上決定,並在合約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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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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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第 44 條規定:「得標人應於簽約生效之五日內一次繳清價款,辦理原地提貨,提貨期限由雙方協議在合約內規定之,但每標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