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沒收所繳押標金: 一、已繳納押標金不按規定時間 (以郵戳為憑) 地點以函件投標者。 二、所投標價未超過公告之底價者。 三、得標人所繳證件與規定、資格不符者。 四、得標後不依規定期限簽訂合約者。 前項第四款情形,除沒收所繳押標金外並停權一年。
根據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第49條,投標人在以下情形之一時,得被沒收所繳押標金: 一、已經繳納押標金的投標人,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和地點(以郵戳為憑)以函件方式投標; 二、所投的標價未超過公告所公布的底價; 三、得標人繳交的證件與規定或資格不符; 四、得標後未依照規定期限簽訂合約。 根據這份法規的四個情形,如果投標人違反其中一個情形,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允許沒收其所繳納的押標金。此外,如果投標人違反第四款情形,除了沒收押標金外,還會被停權一年。 參考資料: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