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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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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售機關因標售物資印發投標人之各項標單文件,得酌宜收取工本費,其金額依標售預備會議之決議於投標章程內規定之。 各單位對廢品處理各項資料於預備會議前應視同密件文書處理,並於公告招標後解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第48條,標售機關在標售物資時,可以收取工本費用用以支付印發給投標人的各項標單文件的成本。工本費的金額需要在標售預備會議上根據決議來確定,并且需要在投標章程中明確規定。此外,各單位在預備會議之前對於廢品處理相關的資料應視為機密文件,並在公告招標後解除機密狀態。 參考資料: -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50052

  • 投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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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第 48 條規定:「標售機關因標售物資印發投標人之各項標單文件,得酌宜收取工本費,其金額依標售預備會議之決議於投標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