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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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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標人除因天災及不可避免之事變,得於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三日內提貨者外,如不依簽訂合約規定期限及排定提貨時間內提運應提貨物者。在五日以內應按前條規定科以違約金,超過五日內 (不含) 以上應視同違約,得沒收其押標金另行標售並停權三年,原得標人不得提出異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第51條的規定,得標人在所簽訂的合約規定期限內應按排定的提貨時間提取應提貨物資。如果超過五天仍未提貨的,視為違約,可以沒收其押標金,並進行重新標售,同時停權三年。原得標人則不得提出異議。 根據最新的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執行細則,得標人未按照合約規定的期限和提貨時間提取應提貨物資的,超過五天且在三十天內未提取的,將被視為違約,應支付合同價金中百分之十作為違約金。如果超過三十天仍未提取,則視為放棄得標權,得標人之押標金將被沒收,並且需重新進行標售程序。原得標人不得提出異議。 參考資料: -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最近修正日期:2021年6月25日) -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執行細則 (最近修正日期:2021年6月25日)

  • 沒收名詞
  • 異議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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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第 51 條規定:「得標人除因天災及不可避免之事變,得於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三日內提貨者外,如不依簽訂合約規定期限及排…」(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