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貨過程中,如發現得標人有偷磅、竊貨、超提、揀選等舞弊情事,即屬違約,除沒收其押標金及在所繳貨款中扣除已提貨之價款外,並賠償標售單位因處理該標所費之一切行政費用及停權五年。其不法行為如經判處徒刑確定者,永久停權。
根據提到的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第52條,如果在提貨過程中發現得標人有偷磅、竊貨、超提、揀選等舞弊行為,則屬於違約行為。根據該條款,得標人需被處罰。處罰包括沒收其押標金和在所繳之貨款中扣除已提貨的價款外,還需賠償標售單位在處理該標所費之一切行政費用。同時,得標人還會被停權五年。如果該不法行為被判處確定的徒刑,則被停權將是永久性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