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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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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標商對軍方承辦人員,不得給予佣金或作其他同樣利益之餽贈,否則賠償軍方因此項行為所受之損失,並停權五年,其不法行為如經判處徒刑確定者,永久停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第53條規定,得標商在獲得國軍廢舊物資處理經營權後,不得向軍方承辦人員給予佣金或其他形式的利益餽贈。如果得標商違反此規定,導致軍方遭受損失,則需賠償軍方的損失。此外,得標商還將被停止營業權五年。如果得標商的不法行為被判處徒刑並確定,則被永久停止營業權。 根據參考資料,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乃為中華民國國軍所發布之法規,旨在規範國軍廢舊物資的處理程序。該法條的目的是避免得標商以佣金或其他利益餽贈方式影響軍方承辦人員,以確保公平競爭環境,同時保護國軍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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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第 53 條規定:「得標商對軍方承辦人員,不得給予佣金或作其他同樣利益之餽贈,否則賠償軍方因此項行為所受之損失,並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