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售單位應依本章第四十九條至五十三條之罰則訂定於投標章程及合約中,如為沒收押標金或科處違約金等之決定時,標售單位應以正式書面通知適時送達得標商,並以副本通知有關單位及層報備案。
根據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第54條,當標售單位決定沒收押標金或科處違約金等罰則時,應在投標章程和合約中明訂相關規定。此外,標售單位還應以正式書面形式通知得標商,並副本通知相關單位和層報備案。 參考資料: - 國防部發布的《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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