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依規定處理廢舊及不適用物資時,其收入之各種款項,應依有關歲入預算收入報繳作業規定報繳。
根據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第55條的規定,各單位在處理廢舊及不適用物資時所獲得的各種收入,應按照相關的歲入預算收入報繳作業規定進行報繳。這表示各單位必須按照相關規定將收入報告並繳納給負責的單位或機構。該條規定並未具體列出報繳的細節和程序,因此需要參考相關的歲入預算收入報繳作業規定來了解具體的程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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