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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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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勤單位對報繳之收入款項編製收入清單時,應將各科目分開填列登帳,編製解繳表時亦應分別項目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第62條,財勤單位在編製收入清單時應將報繳的收入款項分開填列登帳,同樣,在編製解繳表時也應將各科目分別處理。具體來說,這意味著收入款項的紀錄應該按照不同的科目進行分類,以方便管理和核對。例如,如果有多個不同來源的收入款項,財勤單位應當將其分別列出並進行登帳,確保收入的來源清晰可辨,並落實記錄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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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第 62 條規定:「財勤單位對報繳之收入款項編製收入清單時,應將各科目分開填列登帳,編製解繳表時亦應分別項目處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第 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