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勤單位對報繳之收入款項編製收入清單時,應將各科目分開填列登帳,編製解繳表時亦應分別項目處理。
根據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第62條,財勤單位在編製收入清單時應將報繳的收入款項分開填列登帳,同樣,在編製解繳表時也應將各科目分別處理。具體來說,這意味著收入款項的紀錄應該按照不同的科目進行分類,以方便管理和核對。例如,如果有多個不同來源的收入款項,財勤單位應當將其分別列出並進行登帳,確保收入的來源清晰可辨,並落實記錄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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