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核定標售之物資,於物資交畢價款結清後七日內,由處理執行單位填造標售物資結報表 (如附件十八) ,及廢品收入款解繳情形報告表 (如附件十九) 一式四份,層報所隸總司令部 (一份) 、國防部 (二份) 備案,及送審計部 (一份) 備查,並以副本一份送聯勤財務署核對款項收繳情形。前項結報表內應詳細註明價款解繳日期,收款單位文號備查。
根據您提供的法條內容,這是關於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第64條的解釋: 該條款規定了核定標售之物資的處理程序。在物資交割完成且價款結清後七日內,處理執行單位需要填寫標售物資結報表(附件十八),及廢品收入款解繳情形報告表(附件十九),一共四份。其中一份報送所隸總司令部,兩份報送國防部備案,並且送一份給審計部備查。同時,應提供副本一份給聯勤財務署核對款項收繳情形。結報表內需要詳細註明價款解繳的日期,並提供收款單位的文號作為備查。 根據資料來源《國軍醫療保健學院語音辨識 QA 教育題庫β試用報告》,該法條內容沒有與之相關的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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