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於陸軍、海軍、空軍、聯合勤務各總司令部 (以下簡稱各總部) 、軍管區司令部 (以下簡稱軍管部) 、海岸巡防司令部 (以下簡稱海巡部) 、憲兵司令部 (以下簡稱憲令部) 、中山科學研究院 (以下簡稱中科院) 、國防部總務局、國防部直屬教育及勤務單位之各類型裝備保養修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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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第2條適用於以下單位: 1. 陸軍 2. 海軍 3. 空軍 4. 聯合勤務各總司令部 5. 軍管區司令部 6. 海岸巡防司令部 7. 憲兵司令部 8. 中山科學研究院 9. 國防部總務局 10. 國防部直屬教育及勤務單位各類型裝備保養修護。 範例:中華民國國防部總務局負責統籌國軍各類型裝備的保養修護工作,根據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第2條,該辦法適用於國防部總務局。在實施裝備保養修護工作時,總務局需要遵守該辦法所規定的相關規範和程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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