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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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軍事狀況之進行,對收復地區軍用不動產之接收與管理,其作業程序由國防部配合戰地政務統一接管方案或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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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第32條,軍用不動產的接收和管理程序將依據國防部與戰地政務統一接管方案或其他規定進行,並根據軍事狀況進行相應的作業。由於在提供的文章中沒有進一步的相關內容或範例,無法對此條進行更詳細的解釋或提供相關參考資料。
- 不動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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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