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軍事機關,係指國防部及其所屬各單位。本辦法所稱軍品,係指軍事機關各種裝備、補給品、技術資料與書刊,及經國防部認定足供軍事用途之品項。軍事機關營繕工程自行購料,以雇工或兵工自建方式辦理者,其採購之材料,視為本辦法所稱之軍品。本辦法所稱採購,係指支付新台幣或外幣以獲得軍品之交易行為。本辦法所稱一定金額,係指審計機關,係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 (以下簡稱稽察條例) 所定之一定金額。
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第2條的涵義如下: 1. 軍事機關的定義:指國防部及其所屬各單位。 2. 軍品的定義:指軍事機關所需的各種裝備、補給品、技術資料與書刊,以及經國防部認定足供軍事用途的物品。 3. 軍事機關營繕工程自行購料情形:軍事機關以雇工或兵工自行建設營繕工程時,所採購的材料視為軍品。 4. 採購的定義:指支付新台幣或外幣以獲得軍品的交易行為。 5. 一定金額的定義:指根據稽察條例所定之審計機關對於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的一定金額規定。 根據參考資料,針對軍品採購辦法第2條的範例解釋有限,無法提供具體的例子或相關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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