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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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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品採購之決標,依權責區分為左列三種:一、現場決標。二、決標委員會審查決標。 三、報請上級機關准決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第21條的規定,軍品採購的決標方式可以分為三種:一、現場決標;二、決標委員會審查決標;三、報請上級機關核准決標。其中,具體的決標方式的選擇應由採購機關根據權責分配來決定。判決書中並未提供具體的案例或相關參考資料來補充這一段的解釋。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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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第 21 條規定:「軍品採購之決標,依權責區分為左列三種:一、現場決標。二、決標委員會審查決標。 三、報請上級機關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