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品採購之決標,依權責區分為左列三種:一、現場決標。二、決標委員會審查決標。 三、報請上級機關核准決標。
根據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第21條的規定,軍品採購的決標方式可以分為三種:一、現場決標;二、決標委員會審查決標;三、報請上級機關核准決標。其中,具體的決標方式的選擇應由採購機關根據權責分配來決定。判決書中並未提供具體的案例或相關參考資料來補充這一段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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