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民間機構,指依我國法律成立或認許之合夥、獨資或私法人。但不包括外國人投資占該機構資本總額比例達百分之四十五以上者。
根據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民間機構被定義為依據台灣法律成立或認可的合夥、獨資或私法人。但是,若外國人所投資的資本佔該機構總資本的45%以上,則不符合民間機構的定義。 例如,假設某私法人由台灣人和外國人共同投資,其中外國人的投資金額佔該公司總資本的50%,根據該條規定,這家私法人不能被視為民間機構。 參考資料: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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