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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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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民間機構,指依我國法律成立或認許之合夥、獨資或私法人。但不包括外國人投資占該機構資本總額比例達百分之四十五以上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民間機構被定義為依據台灣法律成立或認可的合夥、獨資或私法人。但是,若外國人所投資的資本佔該機構總資本的45%以上,則不符合民間機構的定義。 例如,假設某私法人由台灣人和外國人共同投資,其中外國人的投資金額佔該公司總資本的50%,根據該條規定,這家私法人不能被視為民間機構。 參考資料: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 私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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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民間機構,指依我國法律成立或認許之合夥、獨資或私法人。但不包括外國人投資占該機構資本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