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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第二節 民間機構參與科技工業機構整建或擴建之委託經營

§ 17–193

17
  1. 主辦機關得就現有科技工業機構或其財產設施整建或擴建之需要,委託民間機構予以擴建、整建,並為營運;營運權於營運期間屆滿或委託經營契約終止後,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應無償歸還主辦機關。
  2. 前項整建或擴建資金,除契約另有規定外,由民間機構負擔。
18
  1. 依前節所定之方式辦理委託經營之民間機構,得於原契約履行期間未滿二分之一前,提出變更營運計畫書,經主辦機關陳報核定機關准後,改為本節之委託經營方式。
  2. 前項經營方式之變更,除招標文件及委託契約有得延長契約期間約定之記載外,不得延長原契約期間。
19
  1. 主辦機關辦理本節所定委託經營,其委託經營契約之期限,至少為五年。
  2. 前項契約履行期間達二分之一時,得與原受委託之民間機構議價續約一次。但以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者為限。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