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如下: 1. 根據這條規定,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可以委託民間機構進行現有設施的整建或擴建工作,並負責該設施的營運。在營運期間屆滿或委託經營契約終止後,除非契約另有規定,民間機構應無償將營運權歸還給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 2. 除非契約另有規定,整建或擴建所需的資金由民間機構承擔。 參考資料: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最新版本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