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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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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辦機關辦理本節所定委託經營,其委託經營契約期限至少三年,至多五年。
  2. 2.前項契約履行期間達二分之一時,得與原受委託之民間機構議價續約一次。但以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者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第16條,主辦機關辦理委託經營的契約期限應在三年至五年之間。如果契約履行期間達到一半時,主辦機關可以與原受委託的民間機構議價續約一次。然而,這限制在原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中明確敘明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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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主辦機關辦理本節所定委託經營,其委託經營契約期限至少三年,至多五年。前項契約履行期間達二分之一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