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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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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為維持或提升國防需求產能,得於經營期間,自費投資進行固定資產更新,並納入本節所定之委託範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第 15 條,主辦機關為了維持或提升國防需求產能,可以在經營期間自費投資進行固定資產的更新,並納入委託範圍。這表示主辦機關有權自行進行資產的更新工作,而這些更新的費用將由主辦機關自行承擔。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國防需求的產能能夠持續地向上提升,以應對可能發生的安全挑戰。舉例來說,如果主辦機關發現某項固定資產已經老舊且影響到國防的運作效能,他們可以選擇自行進行更新工作,以確保該資產可以繼續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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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主辦機關為維持或提升國防需求產能,得於經營期間,自費投資進行固定資產更新,並納入本節所定之委託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