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機關得視科技工業機構或其財產設施之現狀、特性及需要,決定僅就現有之機構或財產設施辦理委託經營,並於委託經營期間屆滿或委託經營契約終止時收回。
根据上述法规,国防部科技工业机构委托民间经营管理辦法第14条规定,主办机关可以根据科技工业机构或其财产设施的现状、特性和需要,决定仅就现有的机构或财产设施进行委托经营,并在委托经营期满或委托经营契约终止时收回。这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是科技工业机构的现有机构或财产设施的委托经营。根据科技工业机构的现状、特性和需要,主办机关可以决定是否对其进行委托经营,以管理和利用这些机构或财产设施。在委托經營期間屆滿或契約終止時,主辦機關有權收回委託的機構或財產設施。例如,假设国防部科技工业机构委托某企业经营管理一座工业厂房,根据合约规定,主办机关在委托经营期限届满或合约终止时有权收回该工业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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