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本辦法所定之委託經營時,符合得採最有利標決標者,以採最有利標決標為原則。
根據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第 13-1 條,當該機構進行委託經營時,應符合「採最有利標決標」的原則。也就是說,該機構在選擇委託經營的對象時,應以最有利的標準進行決標,以確保能夠選擇到對該機構最為有利的承辦者。具體而言,可以考慮一些因素,例如價格、品質、服務等,以確定哪一個承辦者能夠提供最優惠的條件和效益。這條法條的精神是為了確保委託經營活動能夠獲得最大的效益和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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