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第18條的規定: 1. 在原契約履行期間未滿二分之一前,民間機構可以提出變更營運計畫書。此變更需要由主辦機關陳報核定機關審核後才能生效,並改為委託經營方式。 範例:如果一家民間機構在原契約履行期間未滿三個月時,決定改變營運計畫,他們可以向主辦機關提出變更營運計畫的申請。主辦機關會將該申請交由核定機關審核,如果核准通過,民間機構可以改為按照委託經營方式繼續進行。 2. 變更經營方式的情況下,除非在招標文件或委託契約中有約定延長契約期間的記載,否則不得延長原契約期間。 範例:一家民間機構在變更經營方式後,如果他們想要延長原契約期間,必須在招標文件或委託契約中明確約定延長契約期間的條款。如果沒有這樣的約定,他們就不能延長原契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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