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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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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辦機關辦理本節所定委託經營,其委託經營契約之期限,至少為五年。
  2. 2.前項契約履行期間達二分之一時,得與原受委託之民間機構議價續約一次。但以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者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第19條,該條有兩項條款。第一項規定主辦機關辦理委託經營時,委託經營契約的期限至少為五年。而第二項規定,在契約履行期間達到二分之一時,可以與原受委託的民間機構進行議價續約一次,但必須在原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中有相應的規定。 其中,可以參考的相關案例是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第19條後續的相關實務操作。由於該委託經營管理辦法自2018年11月23日起生效,因此最新的相關資料應為該辦法本身。 另外,在實務操作中,也可以參考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的適用情況,例如是否有相關的契約延長議價紀錄或相關契約的履行情況等資料。由於具體案例可能會因時間而有所不同,因此需要參考最新的相關資料來進行判斷。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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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主辦機關辦理本節所定委託經營,其委託經營契約之期限,至少為五年。前項契約履行期間達二分之一時,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