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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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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防武器裝備需求,除條約、協定或國防政策另有規定外,應結合民間力量,由國內自行研發、產製、維修獲得為優先。國內無法供應,須向國外採購時,應促成技術轉移及驗證,以發展國防科技工業。
  2. 2.依前項規定,結合民間力量自行研發、產製、維修或技術轉移時,應有效運用合作或委託方式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第2條的內容,可以得到以下解釋: 1. 根據該條款的第一項規定,國防武器裝備的需求應以國內自行研發、產製、維修為優先,除非存在條約、協定或國防政策另有規定。若國內無法提供所需的武器裝備,才可以考慮向國外進行採購。然而,國外採購時應積極推動技術轉移和驗證,以促進國防科技工業的發展。 2. 根據該條款的第二項規定,結合民間力量進行自行研發、產製、維修或技術轉移時,應有效運用合作或委託的方式來進行。這意味著國防部與相關的法人團體應該與民間企業合作或委託,以提高研發、產製和維修的效率。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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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第 2 條規定:「國防武器裝備需求,除條約、協定或國防政策另有規定外,應結合民間力量,由國內自行研發、產製、維修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