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參考資料,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第 3 條中,「主管機關」指的是國防部,而「主辦機關」指的是國防部的各直屬機關。舉例來說,如果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需要進行研究開發或維修工作,則該工作的主辦機關可以是國防部直屬的其他單位,如國防部軍備局或國防部軍醫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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