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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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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指國防部。
  2. 2.本辦法所稱主辦機關,指國防部各直屬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第 3 條中,「主管機關」指的是國防部,而「主辦機關」指的是國防部的各直屬機關。舉例來說,如果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需要進行研究開發或維修工作,則該工作的主辦機關可以是國防部直屬的其他單位,如國防部軍備局或國防部軍醫局等。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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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指國防部。本辦法所稱主辦機關,指國防部各直屬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