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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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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工業機構接受法人團體委託從事研發、產製或維修之項目,應依下列原則選定之: 一、科技工業機構具有特殊技術能力或資源從事之研發、產製或維修項目為優先。 二、原製造生產地不在國內之量產項目為優先。 三、能促進國防科技工業軍事專用或軍民通用產品發展之項目。 四、能合理有效運用現有資源,且有利於財產收益之項目。 五、不得影響科技工業機構軍需供給任務之項目。 六、不得選定國內民間已具完整能量,足以有效供應國防需求之項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第23條,科技工業機構在接受法人團體委託從事研發、產製或維修項目時,應遵守以下原則: 一、科技工業機構具有特殊技術能力或資源從事的研發、產製或維修項目優先考慮。 根據本條第一項,科技工業機構應優先考慮具有特殊技術能力或資源進行的項目。這意味著機構應評估自身的技術能力和資源,並選擇與其專業領域相關的項目。 二、原製造生產地不在國內的量產項目優先考慮。 根據本條第二項,如果項目的原始製造地不在國內,則應優先考慮這些項目。這意味著機構應評估國內是否有能力進行該項目的量產,並優先選擇需要在國內生產的項目。 三、能促進國防科技工業軍事專用或軍民通用產品發展的項目。 根據本條第三項,應優先考慮能促進國防科技工業軍事專用或軍民通用產品發展的項目。這意味著機構應評估項目對國防科技工業的發展以及軍事專用或軍民通用產品的影響,並選擇具有促進作用的項目。 四、能合理有效運用現有資源且有利於財產收益的項目。 根據本條第四項,應優先考慮能合理有效運用現有資源且有利於財產收益的項目。這意味著機構應評估項目的資源利用情況和對財產收益的貢獻,並選擇能夠合理運用現有資源且有經濟效益的項目。 五、不得影響科技工業機構軍需供給任務的項目。 根據本條第五項,應排除可能影響科技工業機構履行軍需供給任務的項目。這意味著機構應確保選擇的項目不會妨礙其履行軍需供應的職責。 六、不得選定國內民間已具完整能力、足以有效供應國防需求的項目。 根據本條第六項,應排除國內民間已具備完整能力並能有效供應國防需求的項目。這意味著機構應評估國內民間是否已能滿足國防需求,以避免重複投入資源。 以上是對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第23條的逐條釋義。這些解釋來自於對該法規的理解以及相關法律解釋文件。例如可以參考國防部網站的相關法規解釋文件、法律專業期刊或相關法律專家的著作。並可以舉例說明,例如根據第一項原則,如果科技工業機構具有特殊的雷達技術能力,並委託向其進行雷達系統的研發、產製或維修,這項項目就符合該法條中的優先原則之一。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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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第 23 條規定:「科技工業機構接受法人團體委託從事研發、產製或維修之項目,應依下列原則選定之: 一、科技工業機構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